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6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洪昌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6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民國)│(民國)│(新臺幣)││├──┼─────────┼─────┼─────┼────────┼────┤│001│大批發百貨企業股份│83年9月2日│未載│30,00萬元│104176│││有限公司 林慶餘 、│││││││林慶餘、 林振邦 │││││├──┼─────────┼─────┼─────┼────────┼────┤│002│大批發百貨企業股份│83年9月2日│未載│50,00萬元│104177│││有限公司林慶餘、│││││││林慶餘、林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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