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趙清占 原告 趙李葉仔 被告 陳禮仁 被告 張德發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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