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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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94號債權人 張國龍 上列債權人張國龍因與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國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並請查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 戴志龍 」抑或為「 葉秋子 」?若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變更,則請更正;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