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明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明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姜明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
4年6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57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年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1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1月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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