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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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智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46,478.81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臺幣)則為4,730,094元(146,478.81×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美元兌換新台幣之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2.292=4,730,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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