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蘇淑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其餘6紙支票(票號:EN0000000~EN0000000)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