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84號原告 呂財寶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鄔保才 、 王徐甘 、 鄭景川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304號裁定廢棄本院前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且經確定在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