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10號聲請人 呂紹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2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3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4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5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6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7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8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9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10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11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5012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49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