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33號聲請人 梁千薰 代理人 游宗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二0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二0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33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8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3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9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4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