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偉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偉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3月確定,並移付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囑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11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104年9月22日確定;另因⑵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0年2月23日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於109年7月7日入監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