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 徐啟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姿舜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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