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原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蔡福順 被告陽昱稽
王政昱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瑋雯 被告可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原交簡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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