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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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通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通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通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通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0號、634號、15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被告因而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6月13日,並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17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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