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抗字第13號抗告人 張淑晶 相對人 盧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
3月4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且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抗告人抗告時併提出之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前已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並於民國110年7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證。而抗告人迄今猶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許品逸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威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