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選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遠選任辯護人鄭弘明律師
張崇哲律師被告 林仙型
林火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前經認罪協商程序後,原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5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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