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品喬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3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拉拉熊商標之睡衣叁件及內褲貳拾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品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4年度偵字第871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10月8日確定,105年10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拉拉熊商標睡衣3件、內褲21件(詳104年保管字第1290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生效,且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沒收仿冒商標物品,自應適用裁判時即新修正之沒收相關規定。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增訂「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是以,商標法第98條專科沒收之規定,係於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屬
10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之沒收,自應適用後法即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9月7日以104年度偵字第871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年10月8日確定,並於105年10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拉拉熊商標之睡衣3件及內褲21件,均係被告向大陸淘寶網購買,係屬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22頁),又該等扣案物均屬侵害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扣押物品照片與所侵害之商標圖樣對照表(見偵卷第11至14頁、第30頁、第32頁、第41至42頁)在卷可憑,足認該等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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