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7號被告 王志賢 義務辯護人 蕭宇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賢自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志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由本院同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6年2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薛博仁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