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72號聲請人臺中市私立立吉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定代理人 黃財旺 相對人顏水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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