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永農整合展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成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珮瑛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