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債權人實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力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派工單中日期為民國105年1月12日至105年1月20日及105年1月24日、105年1月30日派遣人力費用之依據。(依所附之派工單記載之公司名稱非天億科技有限公司或未記載)
二、債務人天億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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