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朱林 書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9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王春森 │95年4月13日│95年4月20日│790,000元│TH03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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