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鍾綉慧 債務人 鍾姵昱 債務人 鍾得志 債務人 鍾竣宇
一、債務人鍾綉慧、鍾姵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鳳英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鍾竣宇、鍾得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八三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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