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許智超 被告 黃敬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關於原告之詐欺取財案件部分,此部分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與其他詐欺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故經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洪瑋嬬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