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稜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稜雅於民國92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1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0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黃稜雅於民國92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民國99年11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7月3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稜雅│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年利率8.88%│││549,16││月5日起│││││3元│││││├──┼───┼─────┼──────┼──────┼───────┤│002│新臺幣│黃稜雅│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6.88%│││217,57││月1日起│││││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稜雅│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9,16││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稜雅│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57││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