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上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8號原告 郝思美 被告 劉坤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獲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坤榮被訴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郝思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