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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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68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代理人 姚陵陵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明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清晰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書以供辨視其內容。
㈡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請求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