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681號債權人 蔡志文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榮霖吳根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FN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㈢確認是否對債務人吳榮霖請求利息?若是,應具狀表明利息計算方式及依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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