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584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賀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載,
債務人係與美國商業銀行訂立信用卡契約,惟聲請人係自荷蘭銀行授讓債權)。
㈡請提出請求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算利息及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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