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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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585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蔣政泰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慶岳賴慶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算利息及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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