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聖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聖淳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至8行補充為「嗣於同日20時50分許,戴聖淳騎乘上開機車載運大量電纜線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戴聖淳於偵查機關知悉其上開竊盜之犯行前,主動供承竊盜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警方遂當場扣得上開電纜(均業已發還000),而查獲上情」,除證據部分補充「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2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5年2月12日執行完畢(該案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另案之有期徒刑3年5月,於107年8月16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為累犯。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年2月22日以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罰問題。本件被告係累犯,業如前述,但並無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特殊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雖騎乘機車載運大量電纜線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然此情尚難謂警方已有何客觀性之證據,在被告與具體竊盜案件之間建立直接、明確及緊密之關聯,使被告犯案之可能性提高至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之程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認本件被告係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懷疑其有犯罪前,主動坦承本件竊盜犯行而願接受裁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應認符合自首要件。其既未存僥倖心態,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有謀生能力,竟不以正途取得財物,其前已有犯竊盜罪經判刑之情形,竟又任意竊取他人電纜,顯見其未能習得尊重他人財產之正確觀念,行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所竊之電纜,已實際發還告訴人領回,造成告訴人實際之財產損害情形尚非嚴重,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竊得之黑色電纜線(20米、2芯)、綠色電纜線(30米、7芯)、綠色電纜線(10米、7芯)、綠色電纜線(
6米、18芯)各1捆,既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425號被告戴聖淳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聖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26日20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至高雄市○鎮區○○路○○號,見該處工地無人看守,遂徒手竊取工地內之黑色電纜線(20米、2芯)l捆、綠色電纜線(30米、7芯)l捆、綠色電纜線(10米、7芯)1捆、綠色電纜線(6米、18芯)1捆,共價值新台幣420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嗣因戴聖淳騎乘機車載運大量電纜線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戴聖淳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2.告訴人000於警詢之指訴。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贓物領據
5.被告、贓物照片10張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檢察官許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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