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1號反訴原告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靜茹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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