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六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0月8日雲警南刑字第字第09700114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9月26日晚上10時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里○○路○○○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1,6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證人 陳建福 、 江晉宏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臨檢紀錄表1紙。
㈢現場照片10幀。
㈣帳冊一本。
㈤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