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9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貳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