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 林嫣柔丘淑閑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宗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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