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債權人麒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佑 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 林佑民 」或「 林祐民 」,請查明更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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