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裕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佑 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 林佑民 」或「 林祐民 」,請查明更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