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俊霖 即 陳昊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叁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捌仟零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