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請人 張慶元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113條、第115條、第334條定有明文。次依民法第41條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是應依法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者,以行清算程序之公司及法人為限,至其餘營利事業組織,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神奇企業廠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惟查神奇企業廠僅係依商業登記法登記設立之獨資商號,非屬公司或法人,此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要無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準據,是其所為本件聲報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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