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正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正武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正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5年8月26日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