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誌緯 上列上訴人林誌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1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部分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本文規定駁回其上開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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