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范光濠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被告 范晃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遷讓房屋事件,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3月17日下午2時24分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范晃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