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林才智 被告 劉張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5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