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21號聲請人 陳霈菱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三榮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點,或於民國一一〇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攜帶證物到庭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