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佩欣┌────────────────────────────────────────────────────┐│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林麗雲 │宜蘭縣壯圍鄉農會│99年4月20日│24,140元│0000000││││││││││├─┼─────────┼─────────┼─────────┼────────┼────────┼──┤│02│ 陳松榮 │宜蘭縣壯圍鄉農會│99年4月23日│7,394元│0000000││││││││││├─┼─────────┼─────────┼─────────┼────────┼────────┼──┤│03│ 林興堂 │宜蘭信用合作社東門│99年4月15日│9,027元│YC0000000│││││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