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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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陸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叁點伍陸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11月24日19時5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段162之1號11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而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7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791號、第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粉末3包,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認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1.64公克),此有該實驗室98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3354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認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3.5688公克),此亦有該中心98年12月4日航藥鑑字第0986179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上開扣案物品均係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