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59號聲請人 洪啟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秀蕙 、 謝傳國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本票原本4紙。
㈢相對人蘇秀蕙、謝傳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票號WG0000000、TH257330之本票2紙提示日期各為何?㈤確認票號TH257335之本票1紙其發票日期為何?如有誤載
並請更正(因原因事實所載與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