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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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育謙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育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育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造成告訴人 蘇素慧 聲譽受損之程度、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2081號被告王育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育謙於民國101年7月12日上午8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崇學國民小學操場內之溜滑梯附近,因其子與蘇素慧所帶領之安親班學生發生糾紛,王育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在場學生及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聞之情況下,以「瘋婆子、神經病、幹你娘」等語辱罵蘇素慧,足以貶損蘇素慧之名譽。
二、案經蘇素慧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育謙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蘇素慧發生口角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當時係無法忍受告訴人先對伊之子大聲吼叫,為維護小孩子,才對告訴人說發神經,伊沒有貶低意味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除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外,亦經證人即當日在場之安親班學生 郭蕙慈黃姿瑄劉淑紜 等3人偵查中證稱明確,復與命警訪查當日在場其他學生包含方銀鈺、 黃翊嘉蘇垣睿蘇雋為葉懷茹葉家銘葉又禎 等人之結果相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1年11月15日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查訪紀錄表7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確涉有公然侮辱之犯嫌,其前揭所辯,尚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檢察官吳梓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周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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