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461號聲請人 徐嘉嬪 相對人 郭金贊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24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7月17日│10,000元│97年11月5日│97年11月5日│00000000│├──┼───────┼────────┼───────┼──────┼───────┤│002│95年7月17日│10,000元│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00000000│├──┼───────┼────────┼───────┼──────┼───────┤│003│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00000000│├──┼───────┼────────┼───────┼──────┼───────┤│004│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2月5日│98年2月5日│00000000│├──┼───────┼────────┼───────┼──────┼───────┤│005│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00000000│├──┼───────┼────────┼───────┼──────┼───────┤│006│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4月5日│98年4月5日│00000000│├──┼───────┼────────┼───────┼──────┼───────┤│007│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00000000│├──┼───────┼────────┼───────┼──────┼───────┤│008│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00000000│├──┼───────┼────────┼───────┼──────┼───────┤│009│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7月5日│98年7月5日│00000000│├──┼───────┼────────┼───────┼──────┼───────┤│010│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00000000│├──┼───────┼────────┼───────┼──────┼───────┤│011│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9月5日│98年9月5日│00000000│├──┼───────┼────────┼───────┼──────┼───────┤│012│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00000000│├──┼───────┼────────┼───────┼──────┼───────┤│013│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11月5日│98年11月5日│00000000│├──┼───────┼────────┼───────┼──────┼───────┤│014│95年7月17日│10,000元│98年12月5日│98年12月5日│00000000│├──┼───────┼────────┼───────┼──────┼───────┤│015│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1月5日│99年1月5日│00000000│├──┼───────┼────────┼───────┼──────┼───────┤│016│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00000000│├──┼───────┼────────┼───────┼──────┼───────┤│017│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4月5日│99年4月5日│00000000│├──┼───────┼────────┼───────┼──────┼───────┤│018│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6月5日│99年6月5日│00000000│├──┼───────┼────────┼───────┼──────┼───────┤│019│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00000000│├──┼───────┼────────┼───────┼──────┼───────┤│020│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8月5日│99年8月5日│00000000│├──┼───────┼────────┼───────┼──────┼───────┤│021│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9月5日│99年9月5日│00000000│├──┼───────┼────────┼───────┼──────┼───────┤│022│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10月5日│99年10月5日│00000000│├──┼───────┼────────┼───────┼──────┼───────┤│023│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11月5日│99年11月5日│00000000│├──┼───────┼────────┼───────┼──────┼───────┤│024│95年7月17日│10,000元│99年12月5日│99年12月5日│00000000│├──┼───────┼────────┼───────┼──────┼───────┤│025│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1月5日│100年1月5日│00000000│├──┼───────┼────────┼───────┼──────┼───────┤│026│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2月5日│100年2月5日│00000000│├──┼───────┼────────┼───────┼──────┼───────┤│027│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3月5日│100年3月5日│00000000│├──┼───────┼────────┼───────┼──────┼───────┤│028│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4月5日│100年4月5日│00000000│├──┼───────┼────────┼───────┼──────┼───────┤│029│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00000000│├──┼───────┼────────┼───────┼──────┼───────┤│030│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6月5日│100年6月5日│00000000│├──┼───────┼────────┼───────┼──────┼───────┤│031│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7月5日│100年7月5日│00000000│├──┼───────┼────────┼───────┼──────┼───────┤│032│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8月5日│100年8月5日│00000000│├──┼───────┼────────┼───────┼──────┼───────┤│033│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00000000│├──┼───────┼────────┼───────┼──────┼───────┤│034│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5日│00000000│├──┼───────┼────────┼───────┼──────┼───────┤│035│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11月5日│100年11月5日│00000000│├──┼───────┼────────┼───────┼──────┼───────┤│036│95年7月17日│10,000元│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0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