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5號債權人昌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曼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曼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10年5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960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民國110年1月、2月、3月、4月貨款金額各為何?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0,161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