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 王志燁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林啟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捌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還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壹佰零肆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捌仟元、參佰壹拾貳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第一、二項之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間起,陸續向原告商借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共10筆,合計新臺幣【下同】3,328,000元),被告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遠期支票以供清償借款;嗣被告於108年7月15日起,再向原告商借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共8筆,合計312萬6,000元),並約定於借款交付後1個月內清償借款。詎原告屆期提示如附表一所示支票竟不獲兌現,且被告屢經原告催討欠款,仍未清償,爰依票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答辯,亦無聲明。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
由單、原告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帳戶與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之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一┌──┬───┬───┬────┬────┬─────┬─────┐│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林啟斐│第一銀│108年9月│108年10│200,000元│LB-0000000││││行台東│7日│月18日│││├──┤│分行├────┼────┼─────┼─────┤│2│││108年9月│108年10│200,000元│LB-0000000│││││9日│月15日│││├──┤│├────┼────┼─────┼─────┤│3│││108年9月│108年10│400,000元│LB-0000000│││││12日│月18日│││├──┤│├────┼────┼─────┼─────┤│4│││108年9月│108年10│850,000元│LB-0000000│││││14日│月14日│││├──┤│├────┼────┼─────┼─────┤│5│││108年9月│108年10│300,000元│LB-0000000│││││23日│月21日│││├──┤│├────┼────┼─────┼─────┤│6│││108年9月│108年10│400,000元│LB-0000000│││││24日│月18日│││├──┤│├────┼────┼─────┼─────┤│7│││108年9月│108年10│158,000元│LB-0000000│││││25日│月15日│││├──┤│├────┼────┼─────┼─────┤│8│││108年9月│108年10│200,000元│LB-0000000│││││26日│月15日│││├──┤│├────┼────┼─────┼─────┤│9│││108年10│108年10│400,000元│LB-0000000│││││月1日│月15日│││├──┤│├────┼────┼─────┼─────┤│10│││108年1月│108年10│220,000元│LB-0000000│││││30日│月30日│││├──┼───┼───┼────┼────┼─────┼─────┤│合計│││││3,328,000││││││││元││└──┴───┴───┴────┴────┴─────┴─────┘附表二┌──┬──────┬──────┬──────┐│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還款日│├──┼──────┼──────┼──────┤│1│108年7月15日│430,000元│108年8月15日│├──┼──────┼──────┼──────┤│2│108年7月15日│356,000元│108年8月15日│├──┼──────┼──────┼──────┤│3│108年7月23日│300,000元│108年8月23日│├──┼──────┼──────┼──────┤│4│108年8月2日│500,000元│108年9月2日│├──┼──────┼──────┼──────┤│5│108年8月21日│110,000元│108年9月21日│├──┼──────┼──────┼──────┤│6│108年8月21日│750,000元│108年9月21日│├──┼──────┼──────┼──────┤│7│108年8月22日│400,000元│108年9月22日│├──┼──────┼──────┼──────┤│8│108年8月26日│280,000元│108年9月26日│├──┼──────┼──────┼──────┤│合計││3,1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