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IKHACSON(中譯名:裴克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UIKHACSON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
4月6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查扣物品經送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3月12日釋放出所(因已逾居留效期,係非法居留,故另交由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辦理遣返),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上揭案件扣得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附表*查獲時間為109年7月30日23時10分許,地點為桃園市○○區○○路一段與南農街口。
┌────┬─────┬───────────────┐│扣案物│重量│鑑定報告/鑑定報告結果│├────┼─────┼───────────────┤│透明結晶│驗前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包(含│17.610公克│109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包裝袋1│,因鑑驗取│0000000號、第00000000Q號鑑定││個)│用0.0268公│書。(109年度毒偵字第4826號卷│││克,餘重│第111至113頁)/檢出│││17.0022公│Mehtampheamine成分,純度為│││克│62.9%,純質淨重10.7112公克│└────┴─────┴───────────────┘